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北京福达康园商贸店因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的食品的行为,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3000元。
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的食品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福宫路西侧商业街60号从事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主要销售食用初级农产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等,经营场所面积为60平米。当事人在店内货架摆放销售的“酸枣蜂蜜、党参蜂蜜、燕京纳豆、中科博远辅酶Q10软胶囊”等未明码标价,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制发了《轻微违法行为指导承诺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截至2025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仍未明码标价。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公布)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