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5月13日,根据莆田市公安局现场移交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接单加工“耐克勾形”商标鞋面、“adidas”商标鞋面。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21日因生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鞋垫,原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3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当事人韩某某无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面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8.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接单加工“耐克勾形”商标鞋面、“adidas”商标鞋面。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21日因生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鞋垫,原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3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当事人韩某某无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面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8.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当事人韩某某无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面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及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具备从重处罚的等级,莆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