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镇江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镇江高新区绿地商务楼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4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
经查,镇江高新区绿地商务楼A、B、C塔楼共有电梯27台,其中有1台未录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从未经过检验,其余26台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可查,但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021年12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未经检验的电梯。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绿地商务楼电梯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存在未按指令书要求停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4月29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电梯,从重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发生2部电梯未经检验擅自运行的情况,充分暴露了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对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守牢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