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某食用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和2021年10月15日生产的两批次7300罐食用植物调和油,未印制保质期且贴有双层标签,上层标签内容完全覆盖下层标签内容,需要把上层标签内容撕掉才能看清下层标签内容,两层标签中标示的配料不同。
上述产品系当事人按照芝麻油和植物油3:7的比例生产,随后因订购客户变更,当事人在未重新调整该食用植物调和油中芝麻油和食用植物油配比的情况下,直接加贴新印制的标签,更改了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中的配料内容,提高芝麻油的含量至40%,降低食用油的含量至60%。同时,当事人生产的1259瓶花椒油标签印有“特麻花椒油是我厂多年来采用花椒果经冷榨煮沸浸提炼而成的庆旺牌特麻花椒油系列之一”等内容。该批次花椒油实际系当事人外购的成品花椒油分装制成,并非其标签所称的由当事人采用花椒果经冷榨煮沸浸提炼而成。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外购成品花椒油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销售单据等内容详实、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和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标签、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规范等方面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7250罐食用植物调和油和1259瓶花椒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