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下旬,珠海市消委会接到澳门消委会转来的一宗购房消费投诉。
消费者梁女士称,2019年5月,中介公司人员带她到一楼盘看房,梁女士表示自己想购买的是毛坯房,开发商销售人员则说,梁女士是港澳人员,只能购买精装的,并且购房合同及装修合同分开签订,装修合同是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理由是限价及缴税方面原因。
2021年梁女士收楼时,发现房屋是毛坯的,梁女士感到疑惑,向陪同收楼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陪同工作人员告知她楼房交付标准是毛坯的,是否装修由消费者自己选择。梁女士这才知道,销售人员欺骗了她。
梁女士将此事反映到澳门消委会要求退回装修款。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到投诉,市消委会及时跟开发商及装修公司联系,了解情况,尽力协调,市消委会指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对于商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如实、准确告知消费者,不得误导消费者或虚假宣传,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被投诉方退回梁女士支付的装修款。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开发商让消费者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将房屋买卖与装修分开,以毛坯标准交付房屋。而在消费者的理解中,这仅是应开发商的要求而为,自己购买的是带装修房屋,应以装修标准交付。
争议的产生,与开发商、销售人员不实、引人误解的宣传有关,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