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邮寄砂轮被遗失, 快递公司是否应该照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4日,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快递公司邮寄点邮寄砂轮,因快递公司的失误,导致砂轮损坏,快递公司不予全额理赔,只赔偿200元作为补偿,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科工作人员与某快递公司负责人了解了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某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15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快递企业对承运货物有保证安全、完整送达的义务,造成承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在赔偿数额方面,《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实践中,快递合同为快递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赔偿价款或保价条款赔偿金额应当与造成的损失相当,否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本投诉案件中,消费者薛先生并未进行保价,未保价快递出现丢失、损毁,应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处理,即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数额。物流、快递公司是纯市场经营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保价,相关公司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