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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无须担责!

2025-12-22质量云公众号

  [摘要]检验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GB 43854-2024标准是2024年4月25日才发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对生产企业来说,不论是其生产行为还是销售交货行为均明显发生在检验判定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前,不受该标准约束,即该检验结果无法证明生产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组的违法行为,无法认定厂家违法、所以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厂家无责商家担责的特殊情形—顺谈产品标注有效期和定制信息的重要性

  作者:孔迪

  一、来源

  2025年9月某次监督抽查中在流通领域通过电商网店匿名购样的方式购买了Z市某商贸公司销售的一款“36V 8ah”锂电池组,销售网页明示为电动自行车用途,产品标注生产厂家为D市某电池企业,后检验机构按照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检验,判定“I2(A)放电”、“阻燃性能”两项不合格,相关线索分别转Z、D市两地市监部门作后处理。

  二、初步核查情况

  D市监管部门收到线索后到电池组生产厂家进行核查,厂家核对检验报告所附样品照片(有具体型号、产品标签等)并查证生产记录,确认被抽样电池组是其2024年1月期间接S市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订单生产(电池标签较残旧,编码前缀为HF2401…,与生产日期对应),同年2月交货给客户作为电动自行车维修备件,因属车辆定制配件而非直接销售所以未标注执行标准,实际按照当时唯一有效国家标准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锂电子蓄电池》生产,之前抽样单位在网络抽样后也曾电话联系过电池厂家确认过标准执行情况;S市车业公司于2025年4月期间将其中6组锂电池组销售给Z市某商贸公司,后通过网店销售时被抽查。

  后续核查处置过程中,D市电池厂家提出以下几项异议:

  一、被抽样锂电池组是该公司于2024年1月期间生产、2月期间销售出厂的,距离本次检验已经接近一年八个月,即使未启封使用,其有效容量必然有衰减损耗,对这种生产日期较早、库存较久的产品,在知情情形下不应进行监督抽查;

  二、该批锂电池组仅作为车辆配件销售给S市下单客户、不直接对市面进行销售,且经向客户初步了解否认与Z市商贸公司有业务往来,抽样样品的来源和之前储运状态存疑;

  三、检验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GB 43854-2024标准是2024年4月25日才发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而被抽样样品生产日期远早于此,不应用新标准检验之前生产旧库存。

  三、抽样检验的合法性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和相关规定,监督抽查的样品必须是在生产、销售领域,有证据证明经自检合格、用于国内销售的成品(不要求必须有完备包装,但应配件结构功能完整),《办法》专门规定了三大类“不得抽样”的情形:待销产品数量不满足抽查细则要求、有充分证据证明样品不用于销售或者仅用于出口、产品或包装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2025年版《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只规定了锂电池组抽样数量(抽3备3共6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标准,并没有规定不得抽样的其他情形。

  对于厂家提出的“电池组从生产到被抽检间隔了一年八个月之久、容量必然有衰减损耗”的解释意见,从客观常识看有一定道理,但不论是GB/T 36972-2018或GB 43854-2024标准中都只规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组要标注制造日期或批号,而没有规定电池组的保质期或销售有效期,只有GB/T 36972-2018标准中篇末的“贮存”项简单写了一句“产品的贮存期限通常为2年”,但并非强制性要求,就算按此要求,2024年1月生产的锂电池组即使在2025年9月被抽样,仍在标准规定的2年合理“贮存”期限内。至于是否要考核样品的合法来源(比如发票、进货凭证),目前在各级监督抽查执行中并无此硬性要求,只要抽查时在生产、销售领域有批量处于待售状态的成品即可;虽然调查初期因电池组厂家反映仅供给S市车业公司作为维修备件、客户否认与被抽样销售单位有过业务往来,导致样品合法来源存疑,但之后D市监管部门发函至Z市商贸公司属地监管部门协查,确认了被抽样6组电池组确实是商贸公司于2025年4月向S市车业公司购入、有合法来源,综合两方面看抽样行为是合法的。

  而对厂家提出的“用现行新标准检验之前按旧标准生产的库存产品是否合理合法”的意见,笔者几年前曾写过一篇“能否用现行新标准去检验明示执行旧标准的产品”(点击链接可看全文)的探讨文章,核心观点就是对《标准化法》第25条的理解问题,稍微解释一下就是“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对应该行为发生当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论被抽样产品是何时生产,只要其后续销售行为(包括厂家清理积压库存和商家销售之前进货商品)发生在新强标生效之后,比如2024年11月1日之后销售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的行为,就应该按新标考核质量。本案在2025年9月抽查时,商家网店已明示该款锂电池组用于电动自行车用途,所以按销售行为发生时的强标GB 43854-2024进行检验和判定也是合法的。

  四、法律责任认定

  虽然经抽查并认定该款锂电池组为不合格产品的结论没有问题,但对生产企业来说,不论是其生产行为(2024年1月)还是销售交货行为(2024年2月)均明显发生在检验判定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前,不受该标准约束,即该检验结果无法证明生产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组的违法行为,无法认定厂家违法、所以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与另外一种“确认违法但因行为从发生到被发现超过了法定追溯期限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S市车业公司(2025年4月)、Z市商贸公司(2025年9月)的销售行为均发生在检验判定标准正式实施之后,受该标准约束,所以两者都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电池组的违法行为,待进一步处理。

  五、提示

  对于实践中因贮存期限长必然会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即使目前标准中尚未强制规定保质期或有效使用期,建议生产厂家也要研究设定并明示标注产品有效期,以防流通领域的长期库存产品被误抽样(虽然监督抽查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已经超过或接近保质期的产品,抽查一般都不会选择);另外对于仅作为配件定制出厂而非面对市场零售的产品,也建议在产品上明示标注“定制配件、非零售产品”,并与客户书面约定不得在未协商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定制用途擅自向市场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