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执法案源摸排平台及产品质量执法指引智库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指南 > 投诉分析 > 内容页

手机套餐无故被变更,机主获赔5000元

2022-06-01 01:13菏泽中院、菏泽开发区法院
      鲁法案例【2022】203,手机号码用着好好的,业务无故被变更,号码无法正常使用,拨打客服,无果!申诉,无果!投诉,还是无果!
    机主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年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客户号码的手机卡,并于当日开通使用,通话级别、套餐及付费方式均约定明确。
     两个月后,该号码业务无故被变更,变更后,原告发现手机号码无法正常使用。几经沟通、投诉,均未处理妥善。又过了近两个月,被动更改的手机业务终被取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信公司赔偿相关损失1万元。
 
二、法院判决
    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手机号码并办理通信服务套餐,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因该号码不能正常使用,向被告和其他部门多次反映问题后,该号码的被更改签约服务项目才予以解除。
     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及时处理原告反映的问题,影响原告正常的手机通话活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程度、对原告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官提醒
     用户的知情权是通信公司用户在接受某通信公司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用户在办理某通信公司业务时,通信公司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通信公司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等。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通信公司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就会剥夺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通信消费目的。在此希望通信公司在通讯服务中不断规范业务订制,加强沟通,改善服务,及时有效解决投诉,提升用户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