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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永发购物因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查

2025-11-05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盐池县永发购物中心(以下简称“盐池永发购物”或“当事人”)因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购物中心处以罚款3000元。

  盐市监处罚〔202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31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人现场举报,反映其于2025年7月30日在盐池县永发购物中心购买了1件共12瓶“汾酒”,花费600元,怀疑产品有问题。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南侧货架最下层发现摆放5瓶53度黄盖汾酒,其中生产日期20240304131的有2瓶,生产日期20250122有3瓶。当事人查验后确认举报人提供的11瓶白酒为本店销售,与库存生产日期为20250122的3瓶白酒为同批购进,但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货发票。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无法提供来源渠道的涉案白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从一名流动送货员处购进2件共24瓶53%vol玻汾,生产日期20250122561,购进价格460元/件,购进金额92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质和供货发票,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8月13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报告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店内销售53%vol玻汾的标价为55元/瓶,截至案发时已销售21瓶,库存3瓶,其中销售的12瓶经查明售价为600元/件,其余9瓶当事人陈述售价与标价一致,均为55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126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4瓶。2.罚款3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