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讯 近日,贵州恒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恒鑫源”或“当事人”)因涉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720元。
桐市监处〔2025〕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8月20日,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称贵州丰巨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冒仿制鞋。
经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贵州丰巨鞋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注册成立,2022年11月因经营不善停止生产经营,现涉事地址实际生产经营者为当事人。当事人今年订单大幅减少下滑,资金回笼不易,造成工人无活可做,无法维持生计,正好福建晋江的一个散客偶然机会和当事人联系,想委托当事人作为受委托方,对他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成品鞋子,口头协议3000单,但因为从来没做过不知道是否能达到对方要求,实际上只有200双作为样品,符合对方要求再确定是否能后续合作,口头协议代加工费为15元/双。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入库该批200双订单的原材料,共有鞋底、鞋面各共计200份,因在生产过程中因加工损坏16双,生产出的成品共计184双,已被本办案机构全部扣押。上述鞋子销售价格为80元/双,货值金额为14720元。当事人生产的耐克运动鞋突出使用了“耐克”等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极易导致公众混淆。当事人经营生产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生产的鞋子上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14720元。(张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