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答: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答: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