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答:
2021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那么,《办法》对推荐性标准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执行的产品、服务标准的功能、性能指标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