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执法案源摸排平台及产品质量执法指引智库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指南 > 专家答疑 > 内容页

在什么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2021-04-07 16:30老薛话标准
 专家解答:
      2021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那么,《办法》对推荐性标准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一)合同约定采用的;
(二)企业明示采用的;
(三)没有强制性标准,且企业未声明执行其他标准或者作出质量承诺的。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执行的产品、服务标准的功能、性能指标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