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州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未按照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收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4年5月5日,我局接到一起涉旅消费投诉,消费者称其在滴滴平台打车,到达目的地后被司机多收取费用。经查实,消费者一行2人当天通过滴滴平台下单打车(福州到平潭),当事人司机杨某以缴交高速过路费名义线下通过微信向乘客收取40元的价外费用,而实际上五一期间全国高速免收过路费且平台显示的价格没有标明还要另外加价。该司机杨某系当事人公司雇佣的,多收费用也是以其公司名义收取。
当事人未按照明码标价规定价外加收乘客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提高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价外加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网约车行业健康规范的良好环境,维护平潭国际旅游岛来之不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网约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法律法规、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