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福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44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4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77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3年9月6日,我局根据公安机关的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44辆电动自行车和车辆对应的《非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的车辆照片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送检的4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自2023年3月份起从某电动自行车店陆续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4000元,并由该电动自行车店负责上牌和改装(另案处理)。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利5977元。
当事人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环保的出行工具广受喜爱,随着我区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际旅游岛全域旅游的市场环境和地理特征,促成游客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的需求激增。但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频发,我局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销售、租赁、改装等违法行为,通过案件查处、行政指导,切实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