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管控无法归责双方,损失应基于公平原则分担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消费者杜先生向三乡镇某酒店预订了婚宴酒席,双方约定婚宴时间安排在2021年2月份,杜先生向该酒店支付了1万元定金。
2021年1月,因为新增境外输入确诊新冠病例的疫情原因,为减少人员聚集,疫情防控机构对餐饮场所等密闭场所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杜先生婚礼也无法如期举行,于是向酒店方说明情况并提出取消婚宴及退回定金。酒店始终未回复杜先生可否取消及退款,杜先生于是向三乡消委分会投诉。
接诉后,分会工作人员迅速联系酒店负责人,向商家解释因疫情管控原因导致不能举办婚宴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归责于消费者,要求商家因应是否产生前期实际费用或损失,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分担并退回消费者定金。经调解,商家同意取消婚宴并向杜先生退回8000元。
消委会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消费者较为熟悉的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例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我国法律中一般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
那么,如何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因为对餐饮场所等密闭场所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已构成“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婚宴如期举行)”的情形,应支持消费者取消婚宴及退回定金的诉求。但同时,我们应该明白,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对于酒店在合同解除之前已经发生的婚宴准备包括部分材料预订等的实际费用或损失,双方应当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