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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品牌橡木门零售商“货不对板”,消费者终获赔偿

2022-03-22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零售商“货不对板”,消费者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消费者杨先生在石岐街道某木业专门店看中该店某品牌的橡木门,经该店负责人介绍,杨先生付款1万元购买了一套橡木门,双方约定以店内该品牌的橡木门样板为交付标准。2021年11月,木业专门店安装师傅为杨先生送货安装,由于师傅安装过程失误导致橡木门有破损,于是安装师傅携同杨先生将该橡木门送返生产厂家处修复。在等待修复中,杨先生顺道查看了生产厂家内同款橡木门的加工制作流程,杨先生发现厂内的该款橡木门半成品门所使用的材料与自己所购买的橡木门材料存在较大差异。杨先生所买的品牌橡木门“货不对板”,要求该店负责人退货赔偿,未果,遂投诉到石岐街道消委分会。
 
      经分会调查,该木业专门店负责人承认该款橡木门的实际生产制作与样板确实存在差异,并辩称是由于生产厂家的工艺升级所致。经工作人员指出卖家应该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商品的型号、规格、材质等真实信息,其承诺以店内橡木门样板为交付标准,而实际“货不对板”已构成违约,甚至涉嫌存在欺诈嫌疑,店家应就此承担责任。经调解,该木业专门店负责人最终向杨先生退货、退款1万元及另外补偿3300元。
 
消委会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商家一旦采用公开承诺或明示等方式明确向消费者表明的商品标准、标识、质量、保修等内容,那么商家就需要确保承诺符合约定,换言之,商家的承诺构成一种明示担保责任。
 
      上述个案中,木业专门店负责人既然承诺以店内该品牌的橡木门样板为交付标准,而实际上却“货不对板”,已构成违约。卖家的行为,虽未能认定构成欺诈,但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要求。因此,石岐街道消委分会支持卖家需为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消费者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