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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买美容店祛痘膏局部过敏、发脓、溃烂情况,可否退货及赔偿?

2022-03-22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有规范,产品侵权责任要承担
案情简介
      何女士2021年6月通过微信购买了西区某美容店的祛痘膏,使用一段时间后,发觉效果并不理想,于是联系美容店负责人。负责人向何女士推荐购买了该店另一款祛痘膏,何女士使用该祛痘膏后,面部出现局部过敏、发脓、溃烂情况。何女士向美容店提出退货及赔偿,未果,遂于2021年8月投诉至西区消委分会。
     接诉后,西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到该美容店展开调查,要求该美容店提供该款祛痘膏包括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合法流通销售材料,以确定美容店所售卖的祛痘膏是否符合化妆品相关卫生管理规范。该美容店无法提供销售该款祛痘膏的合法合规文件,涉嫌存在销售不合格“三无”产品。
     工作人员结合消费者提供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调解,美容店负责人最终承认何女士是由于使用该款祛痘膏引发过敏,承诺停止销售该款祛痘膏,全额退还何女士购货款并赔偿何女士就诊及面部修复护理费用。
 
消委会点评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化妆品需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该条例同时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而且,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包括: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上述个案中,该美容店虽不承认其销售的该款祛痘膏为自行配制,但由于其无法提供祛痘膏合法流通销售的合法合规文件,且祛痘膏标签标注也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的不合格“三无”产品,可以判断该款祛痘膏在售出时已存在产品缺陷,对消费者存在违规而不合理的危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结合消费者提供的诊断证明等材料,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具有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入手,最终分清责任、认定事实,协助消费者成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