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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市场监管在行动!超市拒不兑现奖品案

2022-03-14西乡市场监管

案情简介

肖先生通过12315平台投诉,声称于2021年9月21日(中秋节)在西乡县XX超市前台服务区购得贴有红色“奖”字标识品牌白酒2瓶,微信支付费用1596元。回家饮用后,持兑奖盒盖和购物小票兑付奖品,超市拒绝兑付。诉请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要求超市兑付奖品或礼品。

处理结果

 

经核实,超市对肖先生购物事实表示认可,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前台服务区酒水展柜上发现有同批次(生产日期、产品编码)品牌白酒,酒水盒盖上有标识清除印记,印记形状、大小与投诉人提供兑奖标识吻合,超市现场无“有奖销售活动方案和兑奖信息”。超市负责人声称“该品牌酒水于2017年12月购进,根据供货商2017年年底促销活动方案,活动期内消费者持兑奖标识酒水盒盖,到各购买网点单个兑换现金30元,活动已于2018年3月31日结束,肖先生购买日晚于活动结束日期,按活动方案不能享受兑奖”。执法人员认为超市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公告有奖销售相关信息,出售有奖标识酒水,拒不兑付奖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等侵权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按原有奖销售活动方案,兑付2个盒盖60元现金。

案件评析

此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规范促销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之规定核查交易事实,固定有奖销售现场和相关商品信息,依法指出经营者违法行为和侵权责任,主张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合理实施责令改正和行政调解,既纠正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警示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不正当有奖销售误导了消费者,改变了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决策,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