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超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涉嫌销售过期饮料赔偿案。
2021年12月9日,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接到J女士投诉,称于2021年12月8日在西乡县城南W超市购买的2升装可口可乐1瓶,回家饮用一半后发现购买的可口可乐已超过保质期限,现场提供购物小票1张和已开启的半瓶可口可乐,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保质期11个月。故投诉W超市销售过期饮料,诉请市场监管部门对超市实施严厉处罚,并要求W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赔偿。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认为此“过期饮料”投诉属于典型的“包含违法行为举报”的情形。首先对投诉人提起投诉的要件进行了审查,对其提供的购物小票和涉诉可口可乐信息进行了详实的登记和拍照取证,对投诉人购买商品事实、饮用饮料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及诉求进行了询问记录;其次,对W超市实施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虽现场暂未发现同包装、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可口可乐,但查阅W超市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8日所售可口可乐进货票据和记录台账,发现该超市现场提供的8份盖有某批发商印章的“食品销货凭证”上仅记录可口可乐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销货时间,未规范填写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合格证明资料。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具有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过期饮料的可能,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责令改正,并调解W超市给予投诉人1000元赔偿。
在处理投诉中,W超市提出“购物小票仅证明存在交易关系,不足以证明本超市销售过期饮料的行为事实”,以执法人员现场未查获“过期饮料”为由,对投诉人提供的半瓶可口可乐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执法人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要求W超市承担涉诉可口可乐的“非真实性”举证责任,依法提供涉诉可口可乐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3日)至交易日(2021年12月8日)内的进货票证和查验记录。其提供的进货票证缺失“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合格证明资料”等必要登记信息,也未建立详实的书式电子记录台账,无法佐证未购进“同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不是当日售出的“合格”可口可乐,属于举证不能,不予主张的情形。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也具有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过期饮料的可能。经教育引导,该超市负责人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责令改正和投诉调解建议予以诚恳接受,并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货台账,承担食品安全经营主体第一责任。
提醒:食品进销台账制度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证明食品安全的有效凭证,切莫把台账当“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