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某影咖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案
2021年11月10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影咖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影咖有消费者正在观影,通过服务台配备的honor平板电脑“知影影院”APP可供顾客挑选影片。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被依法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0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影咖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影咖有消费者正在观影,通过服务台配备的honor平板电脑“知影影院”APP可供顾客挑选影片。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被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知影影院”APP系统系在淘宝平台上购买,影咖商店所播放的影片均来自“知影影院”APP供应商,当事人不能提供所播放影视作品的授权许可文件。
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知影影院”APP供顾客挑选影片,向观众传播他人作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破坏了著作权使用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无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从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8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程度,且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因疫情影响,一直亏本。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