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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局:4款空气净化器商品被认定存在缺陷

2017-04-12

讯 4月10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1批)》,476款商品被认定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据公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空调器等28类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集中评估,认定了第一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并依据以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2016年度流通领域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予以对照,认定其中476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查阅名单发现,空气净化器类有4款商品上榜。 标称惠州市同兴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地猫”智能空气净化器,存在缺陷指标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标称北京艾浦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规格型号为KJ450G-AP500C的“艾宝乐”专业空气净化器,存在缺陷指标为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标称广州市光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规格型号为A900的“美如画”室内空气净化器,存在缺陷指标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标称深圳斯帝沃环保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规格型号为GL-K180的“斯帝沃”空气净化消毒机,存在缺陷指标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公告中指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等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本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经营者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公告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费者具体措施,所拟定的处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

(2017年第1批)

空气净化器(共4款)

检验报告号

商品名称

标称生产者名称

标称商标

规格型号

存在缺陷指标

备注

2016-128GDGS16-0458

智能空气净化器

惠州市同兴鑫实业有限公司

地猫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2016-128GDGS16-0465

专业空气净化器

北京艾浦乐科技有限公司

艾宝乐

KJ450G-AP500C

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

2016-128GDGS16-0469

室内空气净化器

广州市光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美如画

A900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2016-128GDGS16-0700

空气净化消毒机

深圳斯帝沃环保有限公司

斯帝沃

GL-K180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