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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药监局抽检174批次食品 10批次不合格

2017-04-12

   讯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近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调味品、肉制品、餐饮食品3类食品174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4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合格率为94.25%。

  其中抽检调味品99批次,全部合格;肉制品69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餐饮食品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肉制品

  朝阳区建设街市场一品轩焖制熟食摊床销售的猪头肉,亚硝酸盐检出值为283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检验机构为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南关区宏达商贸城殷双华熟食摊床销售的猪头肉,亚硝酸盐检出值为180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检验机构为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二道万通市场天府八珍熟食摊床销售的猪头肉,亚硝酸盐检出值为103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检验机构为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南关区近埠市场大轩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猪头肉,亚硝酸盐检出值为384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检验机构为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二)餐饮食品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金祥庄稼院使用的煎饺子盘、水饺盘、小炖盘、小碗、小葱拌豆腐盘,大肠菌群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汽车产业开发区蜀香楼火锅大世界酒店使用的骨碟,大肠菌群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朝阳区、南关区、二道区、汽车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朝阳区、南关区、二道区、汽车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无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