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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二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4-05-17突泉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相关工作要求,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春季开学季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为广大师生“吃、穿、用”安全保驾护航。

  (一)突泉县某婴幼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7日,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的突泉县某婴幼园进行检查时,在该婴幼园后厨发现:香奶味软面包(热加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予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

  警示:婴幼园购买商品应注意:1、到正规商店里购买,不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食品。2、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尽量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品牌。3、仔细查看产品标签。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不买标签不规范的产品。4、食品是否适合儿童食用,儿童食品至今尚无明确的定义,因此,为儿童选择食品谨慎为宜。5、不盲目随从广告,广告的宣传并不代表科学,是商家利益的体现。6、关注儿童食品的相关信息。

  (二)突泉县某小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11日,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突泉县某小学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堂购进的:1.品名:五得利面粉,净含量:25千克,数量:3袋;2.品名:海天海鲜酱油,净含量:500mL/瓶,数量:2瓶;以上预包装食品未能当场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于3月15日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3月18日,对该食堂再次进行检查时,该食堂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首次警告整改后再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警示:食品安全监管重在源头管控。食品经营者应当保存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记录好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协助市场监管部门从经销商、进口商、生产商等环节调查确定问题的根源所在。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必须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并且妥善保存一定期限。

  (三)突泉县永安镇某饭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8日,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突泉县永安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青芥辣,日式风味,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警示:经营者选购预包装食品应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销售场所,不要购买来源可疑或感官异常的预包装食品;还要注意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购买预包装食品时一定要查看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确保购买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如“-18℃冷冻”“0-6℃冷藏”“储存于避光、阴凉、干燥处”等。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应按照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食品中所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也都必须注明在配料表中。选购时尽量选择配料表简单、使用添加剂相对较少的食品。

  二、食品、药品领域典型案例

  (一)突泉县东杜尔基镇某卫生室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且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案

  2024年4月8日,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杜尔基镇某卫生室开展检查,在该卫生室配药室(合格品区)柜台上发现:瑞阳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溶液,检查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劣药;3.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警示:劣药的药效不稳定,如果过期药品发生变质,会引起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为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提高守法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药品,依法履行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老百姓用药安全,验收药品使用安全底线。同时,广大消费者遇到药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虚假宣传的食品案

  2024年4月9日,突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称:在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的科尔沁王内供酒不允许私下零售的诉求,接到工单后,执法人员前往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该公司销售的科尔沁王内供酒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警示:企业宣传产品时,应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产品或服务表述用语应真实、清楚、全面,应确保关于产品成分、规格、性能、效果、质量、销量等信息符合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真实状况,有合法权威的数据支持,杜绝夸大效力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应科学理性挑选,不盲目听信宣传,通过正规渠道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