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取得实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主动作为,“铁拳”办案,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全力营造中秋、国庆期间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做好旅发大会后“半篇文章”,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北湖区某餐饮店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水费案
2023年5月2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北湖区某餐饮店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水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1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郴州市北湖区某餐饮店按2元/位的价格收取茶水费,且不可取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3月1日开始,对进店用餐的顾客无论是否点茶水,均向顾客提供茶水,并在结账时收取2元/位的茶水费。截至查处之日,共收取6059位顾客茶水费,违法所得合计121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餐饮经营者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水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一切罔顾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6月6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对临武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武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气瓶充装台上有一瓶已经充装好的液化气瓶,其瓶身标识如下文字:瓶号22158018;设计使用年限2010年8月至2018年8月;安全评估日期2020年8月。经调查核实,该气瓶使用年限超过12年,属于报废气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2)和9.3分别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实际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无小事,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三、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2023年8月16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曹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初步核查,判定曹某某可能存在长期大量购进假冒白酒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曹某某经营的多个门店、仓库进行检查,发现57箱涉及贵州茅台、习酒、洋河、酒鬼酒等多个知名品牌的白酒,上述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涉案物品金额为49万元。由于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大,已构成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让售假者受到了最严厉的处罚,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让商标权利人更有安全感,有力净化了市场经营秩序。
四、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餐厅反向抹零价外加价案
2023年6月13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兴县某餐厅反向抹零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95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永兴县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卤虾,销售价格为19.9元一斤,因部分餐饮费产生了角分的尾数,当事人在电脑收银系统中设置尾数为角的情况按“四舍五入”处理,即1-4角的,抹零舍去,5-9角的,反向抹零上抛为1元结算。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实施反向抹零多收取消费者餐饮费的行为共计50次,违法所得合计15.95元。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实际的消费金额收取餐饮费。当事人在餐饮消费结账时按“四舍五入”方法价外加价多收取消费者餐饮价款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虽然“反向抹零”金额较小,但所谓的“五入”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反向抹零”情况,要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五、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窝点案
2023年4月7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窝点案移送汝城县公安局,汝城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汝城县公安局对位于湘粤赣三省交界处的三江口镇某处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场地系一个假冒迪奥等多个品牌香水的特大化妆品生产黑窝点。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涉嫌假冒品牌香水的瓶子85817个、瓶盖51839个、标签53000个、包装盒91630个、香精原料918kg、化学原料2750kg、半成品香水20788瓶、11个品牌成品香水956箱(76830瓶)和生产设备15台。执法人员对10个涉嫌假冒品牌的香水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8个品牌的香水样品理化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限值规定。经调查核实,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达2666.3801万元。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近年来,化妆品市场需求与日俱增。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挺而走险,在跨省交界处黑窝点生产化妆品,且生产假冒国内外畅销的世界大牌香水,真假难辩。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打黑窝点,切实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六、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龙虾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仙区某龙虾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进行现场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人员现场使用5000克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试,该台电子秤实际显示数值为6015克。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对该电子秤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为:不符合III级秤(具有作弊功能秤)。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计量作弊,短斤少两,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本案的办理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消费时能够“称心称意”、“足斤足两”的坚定决心。
七、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7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永兴县公安局,永兴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2023年5月22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承接的某项目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项目安装使用的玻扇五金配件和纱窗五金配件所标注的注册商标为“KIN LONG”。经该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涉案产品非该公司生产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生产。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与永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当事人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该项目部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玻扇五金配件1932套、纱窗五金配件448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其合计货值金额167294.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无法说明涉案侵权商品提供者,且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本案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典型商标侵权案。当事人以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揽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严惩。
八、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洁精案
2023年8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生姜洗洁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省级监督抽检中,郴州市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生姜洗洁精经检验菌落总数为1.3*105CFU/g,不符合GB/T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和GB1493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生产了新生姜洗洁精100桶,销售了88桶,销售价格17元/桶。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将销售的上述批次新生姜洗洁精全部召回,除抽检样品2桶外,其生产的98桶洗洁精全部进行了销毁。上述不合格新生姜洗洁精货值金额为17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直接接触餐具、饮具的洗洁精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如长期使用不当会导致有害物质向食品中迁移,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九、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武县某灯饰店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案
2023年4月4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临武县某灯饰店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案移送临武县公安局,临武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楼货架摆放有标称“nVc雷士照明”、“OPPLE欧普照明”商标的灯饰产品,以及大量的标注“雷士商业光源 nVc雷士照明”、“OPPLE欧普照明”的空包装盒;在该楼层一工作台上,摆放有“nVc雷士照明”、“OPPLE欧普照明LED光源模组”等印章及印刷模板、印油等工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灯具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这些标注“nVc雷士照明”、“OPPLE欧普照明”商标标识的产品,系其自行仿冒印制并在网上销售。经初步核查当事人非法销售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313761.2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灯饰的违法行为。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生产销售假冒侵权产品,既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防止涉案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资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资兴市某农药化肥种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8月10日,资兴市市场监管局对资兴市某农药化肥种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过磷酸钙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隆科农资”过磷酸钙化肥,在市级监督抽样中,经检验其有效磷(以P2O5计)、游离水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上述不合格化肥涉案货值金额1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资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化肥质量不合格会导致农作物减产,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带来很大的风险。本案的查办,依法严惩了商家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十一、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某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案
2023年9月5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兴某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组合烟花1440件、罚款88612.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永兴某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组合烟花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3个批次组合烟花均因标志、结构和材质、部件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组合烟花货值金额29537.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执法监管,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对案件的从严从重查处,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案
2023年8月15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有9辆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在投入使用,其驾驶人员中有7人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前改正。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有3个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驾驶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三、安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9月20日,安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9月14日,安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湖南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豪峰”茶福红特级茶叶礼盒(净含量:100 克X2 罐)共有5层包装,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8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要求,安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9月20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上述过度包装的“豪峰”福红特级茶叶礼盒,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安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产品过度包装既是资源浪费,也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坚决向过度包装说“不”,推动简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十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9月1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郴州市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2023年4月份食品安全作出调度安排,且未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是国务院食安委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责任,助力企业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生产企业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警示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岗位人员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自我把关。
十五、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某学院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9月2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郴州某学院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某学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且未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于2022年11月1日实施,但仍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对规定要求未引起重视。此案的查处,警示食品企业能够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担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