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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

2023-09-28中国消费品质量投诉网

  2023年,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邵阳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3.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复合肥料案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湖南某化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产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8元、罚款人民币92781元。

  2023年2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48%复合肥料进行执法监督抽样,经检验,该复合肥料总养分标准要求≥48%,实测结果为46%;总氮标准要求≥14.5%,实测结果为14.3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检验批48%复合肥料,共计468包(50kg/包),计23.4吨,销售价格为3050元/吨,利润20元/吨,货值金额71370元,违法所得46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该局依法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不符合标准的化肥可能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进而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通过查处这类化肥,可以减少其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4.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3月1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邵阳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5日,该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邵阳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砖使用有质量问题,遇水则碎。该局于8月16日组成执法小组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由邵阳县合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抽样,现场抽取两种产品检验:一种产品名称为烧结煤矸石多孔砖,产品规格为240mm×115mm×90mm MU10,抽样基数为15万块。另一种产品名称:烧结普通砖,产品规格为240mm×115mm×53mm MU10,抽样基数为15万块。

  同年8月30日,该局收到邵阳县合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报告编号:YSD2022-0018,试验结论:页岩砖所检项目中的“尺寸偏差、泛霜试验”不符合GB13544-2011中MU10的技术要求;报告编号:PZ2022-0003,试验结论:烧结普通砖所检项目中的“石灰爆裂、泛霜试验”不符合GB/T5101-2017中MU10的技术要求。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库存的两种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砖窑生产以轨道式直线窑出砖,生产的产品为二种规格,具体规格有:烧结煤矸石多孔砖(页岩砖)240mm×115mm×90mm、烧结普通砖(标砖)240mm×115mm×53mm 。烧结普通砖(标砖)抽样基数的产品共计15万块,已销售12万块标砖,销售价格为0.28元/块,销售金额共计33600元,剩余3万块标砖货值金额8400元;烧结煤矸石多孔砖(页岩砖)为15万块尚未售出并就地封存,货值价格0.7元每块,货值金额10500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GB13544-2011、GB/T5101-2017中MU10的技术要求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用砖会造成材料浪费,增大建筑成本,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质量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砖进行查处,维护砖类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用上质量合格的“放心砖”,防范和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筑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5.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县河伯乡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3年8月23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规定,对邵阳县河伯乡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年7月28日,该局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反映该县河伯乡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执法人员立即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到邵阳县河伯乡某商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商品待售区发现南孚聚能环3代碱性电池共计96粒,分别为:7号电池42粒,5号电池54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电池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经核算,上述电池货值为198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邵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侵权商品甚至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商标注册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6.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洞口县某粉体建材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硅酸盐水泥案

  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洞口县某粉体建材厂正在加工生产标注“霸道”字样注册商标包装袋白色硅酸盐水泥,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委托书。该局于5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粉体建材厂在未取得“霸道”注册商标持有人湖南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2023年1月起,生产加工标注“霸道”字样注册商标包装袋白色硅酸盐水泥并进行销售,至立案调查时止,共销售“霸道”字样注册商标包装袋白色硅酸盐水泥728包,销售价格9元/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55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硅酸盐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假冒水泥不仅损害施工质量造成安全隐患,更严重威胁人体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障建材行业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扛起责任,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强化“铁拳”震慑,依法严惩建材行业假冒商品违法案件。

  7.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洞口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案

  洞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通报的线索,2023年2月21日,该局派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洞口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随机抽取了《交办函》中涉及的化妆品峰花植物精华护发素、强生婴儿沐浴露、章华一抹黑染发霜、大宝集萃美白防晒露共4个品种的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供货方营业执照、产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同年3月9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5月4日、2022年10月4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2月28日从湖南天恒百货购、长沙市雨花区康清百货商行、湖南双宇众城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购进上述4个品种的化妆品共41瓶(盒),货值金额640元。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化妆品时未查验并留存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购货台账,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从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角度,赋予了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按照全程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确保所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产品合法、质量合格。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规定建立并执进货查验记录制作、未按规定落实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给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妆带来了隐患,应当依法查处,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为人民群众安全用妆保驾护航。

  经调查,2023年2月,当事人从邵东金姓老板处采购上述涉案南孚电池,由于未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保存进货票据、销货票据,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证照,导致产品实际购进数量和实际销售数量、违法所得等信息无法查实。违法经营额1518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以1.5元/粒的销售价格向隆回县金旺超市销售南孚系列电池162粒,得销售款384元。于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2日以1.5元/粒的销售价格向隆回县佳和生鲜精品超市销售南孚系列电池204粒,得销售款419元。以1.5元/粒的销售价格向隆回县聚福超市销售南孚系列电池276粒,得销售款414元。于2023年6月5日以1.5元/粒的销售价格向隆回县隆惠百货超市销售南孚系列电池132粒,得销售款264元。当事人销售给以上商家的南孚电池、丰蓝1号电池,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均为假冒、侵权商品。以上涉及违法金额总计2999元,涉及违法所得1481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加强商标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重要手段。隆回县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商标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扛起责任,持续强化“铁拳”震慑,为质量强县工作奠定了基础。

  9.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县2·27高速公路无证经营和不明当事人销售冷冻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该局依法对欧阳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冷冻珍宝鸡小腿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无货主认领的2300箱牛百叶予以没收并依法公开拍卖金额161.08万元。

  同年2月26日,该局接群众举报,有两台从广东发往重庆途径邵阳县辖区内的冷冻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其中一辆拖车牌号为皖CE9289××,挂车牌号为皖CFJ××挂;另一辆车拖车牌号为皖C××,挂车牌号为皖C××挂,该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上述车辆运载的货物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车辆运载有:1.牛百叶,生产商:郓城某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18℃以下储藏),重量:12kg/箱,生产许可证号:SC1093717250××,数量2300箱;2.冷冻珍宝鸡小腿,产地:美国阿拉巴马州,艾伯特维尔,生产批号:BULKLOT#2249,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6日,有效日期:2023年9月6日,规格:15.00kg,数量1311箱;生产批号:BULKLOT#2245,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日,有效日期:2023年9月2日,数量442箱;两批次共计1753箱。承运人陈某、陈如某现场提供了冷冻珍宝鸡小腿的《广州市某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NO:0202923,NO:0202924)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消杀报告》《广东省进出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单》以及牛百叶的《检验报告》。

  经查明,1753箱冻珍宝鸡小腿是当事人从广州市番禺区大罗塘冷冻批发市场购买,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黄某账户转账给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货值金额297753.52元;2300箱牛百叶在当事人通过物流平台委托陈某、陈如某托运前就已经在物流车上,货主不明,货值金额不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6日通过物流平台委托陈某、陈如某把1753箱冷冻珍宝鸡小腿运输到重庆,在途径邵阳县境内时被依法查扣。

  同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司机陈某、陈如某询问调查。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其为被扣押两车冷冻食品的货主,当事人提供了经营者为官林某,名称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其与官林某是合作关系,以官林某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3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牛百叶的购货票据和相关证明等资料。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官林某授权委托书》一份,《官林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供述是官林某委托当事人过来处理被扣押车辆相关事项;提供郝某、陈某、陈如某出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情况说明》3份,《承诺书》1份,陈述当事人为物权人,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同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其不是被扣押的2300箱牛百叶的货主。经过核实,郓城某溢食品有限公司否认生产、送检被扣押批次牛百叶,被扣押牛百叶系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官林某未购买扣押批次冷冻珍宝鸡小腿、牛百叶,对扣押的冷冻珍宝鸡小腿、牛百叶不知情,未向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扣押冷冻珍宝鸡小腿系当事人购买。

  执法人员在被扣押车辆上未能找到证明牛百叶货主的资料,经依法公告后无货物权利人认领,货主不明,现场无牛百叶检疫合格证明,无法判断牛百叶货主是否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

  冷冻珍宝鸡小腿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及调查的情况,被扣押的冷冻珍宝鸡小腿货值金额共计297753.52元,被扣押牛百叶货值金额不明。

  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冷冻珍宝鸡小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批牛百叶的厂名、厂址系伪造,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爆出,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此类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10.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型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邵阳某分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3年8月2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某大型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邵阳某分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2023年5月9日,当事人某大型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邵阳某分店在经营场所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混放销售普通食品维生素风味饮料红牛与保健食品维生素牛磺酸饮料红牛,该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同年6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某大型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邵阳某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负一楼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内,从左至右依次码放有启赋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爱他美儿童配方调制乳粉(36-72月龄儿童)、爱他美卓萃3、金领冠珍护儿童配方奶粉(3-6岁,4段),奶粉堆码上方立有2块标牌,其中左侧标牌内容为“惠氏启赋3段整箱 1775元 爱他美卓萃3段奶粉整箱装 1830元”,右侧标牌内容为“伊利珍护4段奶粉 159元 爱他美4段 198元”。该店仍存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形。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特殊食品事关“一老一小”等特定人群,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而错误选购,老人或儿童等不适宜人群长期食用后易带来健康风险。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

  11.邵阳市市场监管局邵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案

  2023年7月14日,该局对邵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年5月5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一辆汽车二类底盘上制作安装仓栅货箱。经查,该汽车二类底盘系由当事人邵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并向怀化籍客户孙某某销售,当事人在该汽车二类底盘到货后,先自行将其他车辆同型号货箱安装在该汽车二类底盘上完成整车组装,并依靠生产企业违规提供的整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在怀化市交警支队对涉案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和生产企业授权的某机动车维修企业重新制作安装货箱,当事人和某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组装或制作安装货箱后,均未对整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于涉案车辆被本局查获,导致无法正常交付,购车客户未缴清购车款也未取得车辆实际控制权,销售未完成,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在本案查处中,该局还将某机动车维修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线索通报给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将汽车生产企业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线索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管局。

  违规销售二类底盘等非完整车辆是货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该行为为“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打击整治该类行为是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此案,并将其他涉案主体违法线索通报给相关部门,有力地震慑了货车销售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对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从源头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2.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冈市某化肥店采用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销售化肥案

  2023年4月24日,该局对武冈市某化肥店采用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销售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用微型车运送肥料到村里销售,向村民介绍是复合肥,但村民购买之后发现不是复合肥。

  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同年3月6日,该局对武冈市某化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农户所举报的外包装上标示为“亿仲园”聚合微生物菌剂25吨。当事人销售的“亿仲园”聚合微生物菌剂是从广西通红复合肥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通过该公司罗姓业务员联系厂家后,当事人运输到武冈,今年分两次共采购30吨,当事人找来六个广西老乡做销售员,以武冈为中心,主要销售到周边乡镇。

  当事人销售的实际是“亿仲园”聚合微生物菌剂,而在销售时给农户宣传的是“复合肥、好肥料、真肥料”等,其所销售的产品外包装袋上明确注明:“本产品采用高品质原料氮、磷、钾,铺以功能性微生物菌剂,吸收利用率高,肥效更持久”字样,让购买该产品的农户误认为是好的复合肥。

  经查实:从2023年2月4日至3月6日,当事人以115元-150元/袋的价格销售涉案产品136袋,销售额17050元。3月9日,该局对当事人的销售的“亿仲园”聚合微生物菌剂进行执法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有效活菌数含量≧2亿/g,总氮含量11.8%,总磷含量0.1%,总钾含量0.3%,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上所宣传的本产品采用高品质原料氮、磷、钾,铺以功能性微生物菌剂严重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用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销售化肥,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扰乱农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案,将强力遏制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净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