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每包0.7元的价格购进20包涉案的“调味面制品(红烧牛肉丝味)”及以每包0.25元的价格购进20包涉案的“调味面制品(熊大熊二)”,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以每包1元的价格售出12包“调味面制品(红烧牛肉丝味)”及于2021年9月10日前以每包0.5元的价格售出2包“调味面制品(熊大熊二)”,其货值金额1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检测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每包0.7元的价格购进20包涉案的“调味面制品(红烧牛肉丝味)”及以每包0.25元的价格购进20包涉案的“调味面制品(熊大熊二)”,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以每包1元的价格售出12包“调味面制品(红烧牛肉丝味)”及于2021年9月10日前以每包0.5元的价格售出2包“调味面制品(熊大熊二)”,其货值金额1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检测报告。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校园周边,学校周边商店、小卖部存在着售卖“三无”食品及相关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成为影响学生食品安全的短板。该案的查处也为当地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督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食品经营者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