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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容美发公司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4-11-25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米阑印象美容美发中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9月19日,我局收到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CTC361230185089)。反映我局在2023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在你单位抽检的化妆品“愈美染发膏(靛蓝色)”(生产批号:BAF08,限用日期:2024/06/07),经检测,存在“‘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有检出,但标签成分表中未标注。”的问题。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AIQCTC361230185089)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京东市监执法检结[2023]42002号),并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商品。

  经查,《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No.2331100089)显示购进数量为12支,你单位在抽检时将上述化妆品3支销售给我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涉案产品。该产品单价为30.00元/盒,违法所得计算为90.00元,货值金额为360.00元。

  你单位经营的特殊化妆品“愈美染发膏(靛蓝色)”(生产批号:BAF08,限用日期:2024/06/07)存在“‘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有检出,但标签成分表中未标注。”的问题,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情形,构成了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针对本案你单位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本案建议对你单位按照一般阶次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并处人民币80000.00元罚款。以上合计人民币8009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云汉,窦岩 联系电话:010-6719910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