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古城保护更新,探索姑苏区小餐饮精细化管理综合治理模式,打造具有姑苏特色的小餐饮标准化管理品牌,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备案的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餐饮经营者若要经营以上三类食品,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新设立小餐饮不得在《姑苏区餐饮业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负面清单范围内选址,应根据《指导意见》进行联合行政指导后方可设立。经营场所内加工区域设备、流程应符合《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要求,加工区实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分别设置不小于1平方米垃圾分类设备、不小于1平方米小型消防灭火设备等专用场所,上述专用场所相对独立,不应污染食品。
第四条经“四类行业”联合行政指导的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备案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对取得备案信息公示卡的小餐饮,一并发放《小餐饮经营指南》。
第五条对重点商圈、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古城保护更新三项重点工作区域内的小餐饮,纳入环境敏感目标,统筹规划、建设、改造,结合提升整治,分批分步实施违法建设拆除、古城风貌保护改造、管理水平提档升级。鼓励和支持小餐饮进入小餐饮集中场所和街区经营,改善经营条件,创建优质品牌,发展特色餐饮。
环境敏感目标范围内的小餐饮,不得制售臭豆腐、烧烤类、签串类、油炸类等食品。
第六条沿街从事食品制售、店内不设堂食的微型餐饮经营者,销售区域面积必须与经营品种相适应,应分设加工区域和销售区域,两区域间有物理隔断,销售过程落实防蝇、防尘要求。
第七条小餐饮标准化经营要求
(一)亮证经营。小餐饮店经营者应将营业执照、备案信息公示卡等悬挂摆放在醒目处。员工须持有有效健康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经营。
(二)明厨亮灶。利用摄像设备、电子显示屏等工具现场直播烹饪生产、专间加工、餐饮具消毒过程,或安装透明玻璃、隔断矮墙可让消费者直视上述操作过程。
(三)保持店堂内外环境整洁。无违法建设,不占用公共场所位置经营,不超出店门摆放物品。
(四)规范店招。除经依法审批的店招、广告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改变店招、广告内容。店面店招等户外设施、设备整洁、干净、确保安全,按《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做好门店责任管理。
(五)定置摆放。所有原料、工具、设备、成品等在固定位置摆放“有名有家”,以颜色对应标识。
(六)原料采购。做好采购台账,保留好票据 2年。不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无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采购、贮存、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
(七)文明餐桌。在店堂醒目位置或桌面上张贴“文明用餐,节俭养德,按需点餐、吃剩打包”提示;主动提供“公筷公勺”;菜单中不包含“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八)禁止吸烟。店堂内设有禁烟标识,不设烟具,及时劝阻吸烟客人。
(九)节能减排。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烟感报警设备。每月一次清洗油烟净化设备。提倡节能减排、垃圾分类、减少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应交给具有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收运单位进行收运。
(十)明码标价。菜牌挂在醒目处,货真价实,不短斤缺两。如实介绍产品,不作虚假宣传。
(十一)消防安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
(十二)店堂文化。公示字号、品牌、服务规范,展示美食文化、企业服务精神。
第八条加强小餐饮事中事后监管,自小餐饮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小餐饮进行全项目检查。
第九条采取堵疏结合、联防联控的模式,强化小餐饮联合监管。对小餐饮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检查事项的,应当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各街道将小餐饮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依照四类行业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环卫作业巡视制度、市容环卫巡视制度,结合日常监管落实全覆盖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小餐饮日常安全管理和联合执法。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巡查、督查。对检查结果判定不符合的,责令停业,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后仍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取消备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 度布、区禹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和识培训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公筷公勺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