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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2022年商业广告行为加强广告审查的15条行政指引

2022-04-16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2022年商业广告行为加强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引”正式发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规范商业广告行为,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参与商业广告活动的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商业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正能量供给,遵循下列行政指引。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不得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不得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
 
三、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的二十大及其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为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本店进行......优惠活动”等。不得发布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决策的广告。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给领导干部送礼”等违法违规用语。
 
六、不得涉及敏感问题、宣扬错误政治理念、影响政治安全。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不得有不规范使用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行为。
 
七、不得含有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不得含有各类卖惨、炫富、歪曲历史、恶搞经典、恶搞英雄先烈等不良宣传内容。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不得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含有“软色情”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等名义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广告宣传。
 
八、不得借体育盛会违法违规发布商业广告。不得擅自使用亚奥理事会、亚组委和亚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的名称、标志开展商业广告宣传。不得擅自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亚运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新闻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九、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十、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十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化妆品、美容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十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不得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三、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十四、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十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