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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方法及检验依据等实施细则

2022-06-11市场监管总局
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6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通用硅酸盐水泥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三氧化硫 GB/T 176-2017
2 氧化镁
3 烧失量
4 不溶物
5 氯离子
6 凝结时间 GB/T 1346-2011
7 安定性
8 强度 GB 175-2007
9 放射性 GB 6566-2010
10 水溶性铬(Ⅵ) GB 31893-2015
 
表2 砌筑水泥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三氧化硫 GB/T 176-2017
2 氯离子
3 水溶性铬(Ⅵ) GB 31893-2015
4 细度 GB/T 1345-2005
5 凝结时间 GB/T 1346-2011
6 沸煮法安定性
7 保水率 GB/T 3183-2017
8 强度 GB/T 3183-2017
9 放射性 GB 6566-201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