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该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售卖的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2 度“天之蓝”白酒7 瓶、42 度“海之蓝”白酒 4 瓶、52 度“梦之蓝 M6+”白酒 1 瓶、53 度青花汾酒(30)白酒 4 瓶,以上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杨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2023 年10月,该局收到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帮助何某运输假冒“飞天茅台”白酒被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查获,经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移交我局接受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经人介绍受何某邀约,曾多次帮助何某将待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白酒共计1600件从湖北省孝感市运输至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仓库等地,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不同形式、多种举措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案例三: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案例简介】
2023 年 5 月 23 日,该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涉嫌以高价向老年人推销养老产品。经查,当事人利用视频讲座形式和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将该店的普通食品“破壁松花粉”当做药品宣传,虚构医疗患者病例和前国家领导人的批示诱导老年人购买,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性能、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当事人共向 8 名老年人以单价 9120 元/件的价格销售了 8 件(每件 40 盒)“破壁松花粉”,货值共计 54720 元。经检验机构检测,当事人售卖的“破壁松花粉”为不含降糖类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不含药品成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针对市场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不断增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违法、消费欺诈等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案例简介】
该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所售食品配料中含有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中的新原料食品,但未标明适用人群和推荐使用量。经查,当事人受陕西某公司委托生产了1110盒涉案食品,其中1000盒销售给陕西某公司,30盒留样备查,80盒进行送检。经检测,均为合格食品。涉案食品配料表中有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中的新原料食品,当事人未标明适用人群和推荐使用量。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 15802.8 元;罚款 276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彭某、赵某、黄某等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牛肉案
【案例简介】
2024年1月25日,该局接到举报,称有一伙外地人驾驶三辆小型货车在杨叶镇集贸市场和居民小区周边售卖假牛肉。我局迅速联合鄂州市公安局赶往现场,发现三辆小型货车,分别装有“牛肉”几百公斤,现场正在向村民进行售卖,售卖人彭某、赵某、黄某等六人无法提供该批“牛肉”的检疫检验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牛肉”进行扣押,委托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牛肉”为猪肉。经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彭某等六人所售“牛肉”实际为涂了牛血的母猪肉,整个链条多人参与制作且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联系业务,负责财物管理,负责作坊现场管理,参与人员多达十几人,涉案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我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鄂州市公安局。
案件启示
民以食为天,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群众关注焦点、热点问题,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问题查处力度,加大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以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担当,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湖北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案例简介】
根据《鄂州市市场监管局电梯维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该局执法人员联合技术机构对迎宾御园小区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该小区使用的电梯由当事人进行维保。经查,当事人维保记录、故障记录、应急预案、机房环境等均与维保规范要求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特种设备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鄂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案
【案例简介】
该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格式合同将前期物业服务与增值服务内容捆绑起来,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增值服务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 4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为主要抓手,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领域、商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鄂州市鄂城区某百货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简介】
该局接到省局平台移交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售卖的“ENERGY能量棒 防困呼吸棒提神醒脑熬夜晕车鼻塞犯困”宣称“提神醒脑 够用 1 年 熬夜晕车 鼻塞犯困”,但未公示数据证明。经查,当事人销售的ENERGY能量棒内外包装均未显示有“提神醒脑 够用1年 熬夜晕车 鼻塞犯困”功能,属于当事人自行发布的广告宣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数据证明功能真实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大“神医”“神药”广告打击力度,围绕食品、保健食品、医疗、药品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强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