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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07-16崇川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着力稳定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南通市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4年2月1日,我局依法对南通某娱乐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16瓶标称“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的洋酒和1瓶标称“芝华士·新境®12年苏格兰威士忌”的洋酒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上述洋酒为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未索取进货票据,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4208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洋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2024年3月2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17瓶、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
         2024年2月20日,我局对陈某经营场所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20箱无中文标签且包装箱标有“    ”商标的润滑油。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以及上述润滑油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商标授权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涉案润滑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7360元。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2024年3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20箱、没收违法所得4080元、罚款547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通某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
的特种设备(分气缸和压力管道)案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服装整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放置有2台正在运行使用的分气缸,分气缸上分别有3根及5根压力管道,上述设备上未见铭牌及使用登记标志,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通分院工作人员现场确认上述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均属于监管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注册登记资料。案后,当事人已对上述设备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分气缸和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3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崇川区某养生保健馆
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崇川区某养生保健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营业务为身体按摩保健服务,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店铺中销售的保健按摩服务项目“肩颈调理:全身14条经络 加速气血循环 排寒祛湿”中宣传“富含珍贵蚂蚁金油、固本扶阳、排寒祛湿、祛风活络、缓解疼痛”,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项目中所宣传功效的来源依据。案后,当事人已主动修改上述广告内容。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头盔案
         2024年1月29日,我局收到案件移送及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反映南通某公司销售的头盔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款不合格头盔的数量为100个,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372.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3月2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2.4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