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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变味”的糖里脊,该罚!

2024-05-21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鱼香肉丝没有鱼肉,这能理解。蚂蚁上树没有蚂蚁,这也合理。但原料写着猪肉的糖里脊,用的竟然是鸡肉,这还说得过去么...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某某餐饮店存在欺诈的行为。执法人员至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招牌糖里脊”的原料为“盐酥鸡”,并非里脊肉。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起在杭州市上城区从事餐饮的经营活动,店招名为“某某自选餐厅”,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开设“某某自选快餐”的网店。“招牌糖里脊”为当事人所经营的菜品之一,在其经营场所现场价签为“招牌糖里脊 18元”,在其网店“招牌糖里脊”详情页面上显示“由知味观配送,当天早上配送确保高质量的里脊肉”、“主料:猪肉”等内容。但其经营的“招牌糖里脊”的原料并非里脊肉,也非由知味观配送,而是从某某食品商行购入的“盐酥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采购合同》,其于2021年5月份前从知味观进货糖里脊半成品作为“招牌糖里脊”的原料,之后则改用“盐酥鸡”。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情定性

  当事人使用“盐酥鸡”原料制作的菜品,却宣传为以猪肉为原料制作的“糖里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属于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虚假宣传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提醒

  日常生活中,当消费者遇到疑似虚假宣传的情况时,可依法行使知情权,要求经营者出具证明商品的主要成分等资料。谨记“先验证,再消费”,并留存好消费凭证,便于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各经营主体也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到诚信、守法、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