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案
2023年5月29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化肥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4月28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接到赤峰市巴林右旗农民投诉,称购买的某品牌化肥是不合格产品。接到投诉后,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人员立即联合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22年9月,巴林右旗的几位农民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徐某经营的农资商店预订了160吨“螯合三胺”化肥。
2023年4月,预订的化肥陆续从山东发到几位农民手中,收到化肥后,购买人因对产品质量产生怀疑,自行送检后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和抽检人员现场对涉案化肥进行了抽样取证。
经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螯合三胺”化肥主要指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螯合三胺”化肥共160吨,案值60.48万元。
当事人徐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经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对案件管辖、调查取证、案件定性、移交程序等进行会商研判,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数额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22年9月,巴林右旗的几位农民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徐某经营的农资商店预订了160吨“螯合三胺”化肥。
2023年4月,预订的化肥陆续从山东发到几位农民手中,收到化肥后,购买人因对产品质量产生怀疑,自行送检后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执法人员和抽检人员现场对涉案化肥进行了抽样取证。
经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螯合三胺”化肥主要指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螯合三胺”化肥共160吨,案值60.48万元。
当事人徐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经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对案件管辖、调查取证、案件定性、移交程序等进行会商研判,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数额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农资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更是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的基础。本案中不合格肥料涉及的农户较多,土地面积较大,链条较复杂,不及时妥当处置可能引发农民大面积减产问题。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联系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进行会商研判,同时多次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联系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两次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为后续案件定性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