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3月,东莞市消委会中堂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月通过网络购买了东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耳聋耳鸣药物,共支付了费用986元。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宣称能“包治疗好”。但是,消费者服用完药物后却没有一点效果,遂投诉到消委会,要求商家退还相关费用。
接到投诉后,东莞市消委会中堂分会立即介入调查,经查,该商家在销售过程未如实向消费者说明药品的真实信息和功效,并涉嫌存在夸大疗效的虚假宣传问题。经消委会介入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款项986元,调解成功。
消委会点评
本案中,商家在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过程中,未真实描述产品的功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相关规定,该案中商家宣称产品能“包治疗好”,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向商家了解清楚产品的真实功效、用途等,不要轻信商家对产品疗效的宣传,特别是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更要了解清楚相关信息,不要盲目下单。同时,在消费时保留好相关单据凭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所在地消委会寻求帮助,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