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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商家未按约定履行预付购物卡服务口头协议如何维权?

2022-03-11榆林市市场监管
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五):老板发福利 福利变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消费者任先生来电反映其于2021年1月底在榆林市某商场购买15万元购物卡(单张面值500元)为其公司员工发福利。购买该批次购物卡时,商场负责人当场表示,持该购物卡可以在商场各柜台消费任意种类商品,该卡可以单张使用也可以叠加使用。现公司员工持卡在商场周大福柜台购买黄金首饰,商场收银员告知我公司员工不能持卡购买周大福黄金首饰,公司员工诉诸老板。消费者任先生认为该商场及其工作人员做法不合理,与其售卡时承诺背道而驰,影响公司员工正常福利使用。找商场相关负责人协商无果,遂投诉求助维权,希望解决购物卡在商场内正常消费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任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某商场周大福柜台以不参与购物卡活动为由拒绝消费者持卡消费,这与某商场售卡承诺相左,商场负责人及其客服未能及时参与协调,致使消费问题发生。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某商场负责人积极向投诉人及持卡消费人道歉并如约履行购卡服务协议,投诉人所购该批次购物卡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以到商场任意柜台正常消费所需商品。福利变现,老板员工高兴,维权成功,调解结束。
 
【案例评析】
      本投诉案件中,被诉商家未按约定履行购卡服务口头协议,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行使自己购物自主选择权和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预付式经营活动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老大难问题,针对商家爽约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购物服务的行为,消费维权组织及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按法律相关条款履行承诺,落实售后服务,倡导“诚信经营,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