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8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4年1月11日,该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我区某在建重点项目工地实地检查,发现有3台恒压变频控制柜、3台消防电器控制装置和36个潜水泵控制箱涉嫌冒用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2月6日,我局收到厂家邮寄的书面鉴定材料,鉴定结论上述产品均为冒用其厂名、厂址的产品。其违法所得共计为358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工程领域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通过该案的查处,对涉工程领域销售经营的产品质量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力推动经营者进一步提高遵规守法的经营意识,保障了实验区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同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家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