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3日,商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于12月12日在商都县某电器销售店以1580元的价格购买了名为“蓝德”牌的热水器。当时商家称这是活动价,原价为3980元。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该产品说明书与产品不符,为此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被拒绝后,遂求助商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我中心立即联系商家相关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到现场查看了未售出的热水器,发现商家未售出的热水器包装中的产品说明书上所介绍的产品与销售的产品并不是同一型号。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了退货并退还消费者的购买款1580元。
【案例评析】
我中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都县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多方位了解商品性能、查看产品产地、说明,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