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对非饮用水管取样时,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6根(盘),每根(盘)截取5段,每段1m;每根(盘)中的3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
对饮用水管取样时,在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7根(盘),每根(盘)截取5段,每段1m;每根(盘)中的3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
如每根管材的长度不足以截取5段时,应增加抽取管材的根数,使最终截取的总段数不少于上述要求。
2 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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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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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几何尺寸(平均外径、壁厚公差) |
GB/T 8806-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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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静液压强度
(20℃,100h) |
GB/T 13663.2-2018
GB/T 6111-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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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断裂伸长率 |
GB/T 13663.2-2018
GB/T 8804.3-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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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纵向回缩率 |
GB/T 6671-2001 方法B
GB/T 13663.2-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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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氧化诱导时间 |
GB/T 19466.6-2009
GB/T 13663.2-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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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灰分 |
GB/T 9345.1-2008 方法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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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卫生要求(铅、镉、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T 17219-1998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3663.2-2018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