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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决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文件